企业经营风险防范

案件简介:

    2001年,河南省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租赁公司)开发某项目需要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,但租赁公司没有相应价值的抵押物。华宇公司的经理李某了解到这一信息后,向租赁公司表示:华宇公司有一块地皮,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,但华宇公司因欠他人50万借款被诉至法院,此地皮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查封了,现该案正处于执行阶段,李某出示了法院的判决书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人民法院查封土地的民事裁定书。李某与租赁公司协商后口头约定: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供50万元的执行担保,在法院将该土地解封之后,租赁公司用该土地申请银行贷款,贷款办理完毕之后,作为回报,租赁公司不再向华宇公司追偿50万元的执行担保。租赁公司依约为华宇公司提供了50万元的执行担保,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土地财产保全措施。租赁公司用李某提供的国有土地权证申请银行贷款时被告知,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不存在,该证为假证。租赁公司去找华宇公司,发现华宇公司已人去楼空,李某因涉嫌经济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,华宇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,租赁公司提供的50万元担保款被人民法院执行给债权人。

 

律师点评:

  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,而经营风险会对企业的生产产生很大的影响,这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。企业的风险最终形成权利义务的承担,转化为法律风险。因此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,应有律师的参与,进行风险评估,尽可能的降低风险。

本案中,若租赁公司为华宇公司提供执行担保前,不听信李某的一面之词,让律师对华宇公司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进行背景调查,租赁公司50万元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。

创建时间:2017-12-02 15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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